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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料加工企業申領進料加工出口許可證 -搬屋


  進料加工企業向發證機關申領進料加工出口許可證時,應提供下列材料:

  1.提供有相應權力的主管機關批準該進料加工項目的批件。外商投資企業應提供企業所在地經貿管理機關同意,省經貿委計貨處核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審批表》。

  2.海關簽注核發的《進料加工登記手冊》或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正本及復印件(如是分批出口應提供一式二份復印件)。

  3.出口合同。

  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申請表。

  5.發證機關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發證機關在審核上述材料,認真為符合辦證規定后,在《登記手冊》上加蓋“以上出口許可證辦訖”章并簽署。如果該商品一批出口的,則據此簽發出口許可證,如果是分批出運的,發證機關據此先核發《出口許可證分批領證表》給企業。以后企業憑此表及出口合同、出口許可證申請表等多次領證,發證機關在分批表上逐次核減。

  經營進料加工復出口的企業,如果是第一次申領出口許可證,也要先辦理企業編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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