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保險費也要扣繳個稅 -搬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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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外籍雇員支付境外保險費也要在國內扣個人所得稅嗎?日前,增城市某國際學校為外籍雇員支付境外保險費而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被增城市地稅稽查局責成補代扣代繳2005~2006年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16.88萬元。 為外籍雇員境外買保單應申報 據介紹,增城地稅稽查局對該學校賬目檢查時發現,該學校于2005~2006年在“福利費-保險”科目中列支外籍雇員保險費用合計73.6萬元,經核查該保險費用為該學校為其外籍雇員向境外保險公司購買的商業保險費用,未申報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01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其在中國境內工作的雇員個人支付或負擔的境外保險費,凡以支付其雇員工資、薪金的名義已在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均應計入該雇員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國際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即應并入雇員當月工資薪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按有關國家登記的還需備案 但該文件同時規定:企業未在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而支付或負擔的其中國境內工作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如果確屬于按照有關國家法律規定應由雇主負擔的社會保障性質的費用,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后,可不計入雇員的工資薪金中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雇員的境外保險費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1999]45號)的規定,上述報經當地稅務主管機關核準的內容包括:其所在國家(地區)的社會保障法規,如果按有關國家(地區)法律規定應到其有關政府部門登記的,還應報送登記(備案)資料。 增城地稅表示,由于該學校沒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附送其所在國家(地區)的社會保障法規和當地政府部門登記(備案)資料的,因此該筆境外保險費需計入外籍雇員的工資薪金中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最后,該學校被責成補代扣代繳2005~2006年外籍雇員個人所得稅16.88萬元。 |
- Feb 07 Tue 20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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